應詔集
 策別十三

其二曰勸親睦。

夫民相與親睦者,王道之始也。昔三代之制,畫為井田,使其比閭族黨,各相親愛,有急相賙,有喜相慶,死喪相恤,疾病相養。是故其民安居無事,則往來歡欣,而獄訟不生;有寇而戰,則同心并力,而緩急不離。自秦、漢以來,法令峻急,使民離其親愛歡欣之心,而為鄰里告訐之俗。富人子壯則出居,貧人子壯則出贅。一國之俗,而家各有法。一家之法,而人各有心。紛紛乎散亂而不相屬,是以禮讓之風息,而爭鬬之獄繁。天下無事,則務為欺詐相傾以自成。天下有變,則流徙渙散相棄以自存。嗟夫!秦、漢以下,天下何其多故而難治也。此無他,民不愛其身,則輕犯法。輕犯法,則王政不行。欲民之愛其身,則莫若使其父子親、兄弟和、妻子相好。夫民仰以事父母,旁以睦兄弟,而俯以恤妻子。則其所賴於生者重,而不忍以其身輕犯法。三代之政,莫尚於此矣。

今欲教民和親,則其道必始於宗族。臣欲復古之小宗,以收天下不相親屬之心。古者有大宗,有小宗。故禮曰:「別子為祖,繼別為宗。繼禰者為小宗。」有百世不遷之宗,有五世則遷之宗。百世不遷者,別子之後也。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,百世不遷者也。宗其繼高祖者,五世則遷者也。古者諸侯之子弟,異姓之卿大夫,始有家者,不敢禰其父,而自使其嫡子後之,則為大宗。族人宗之,雖百世而宗子死,則為之服齊衰九月。故曰:「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,百世不遷者也。」別子之庶子,又不得禰別子,而自使其嫡子為後,則為小宗。小宗五世之外則無服。其繼禰者,親兄弟為之服。其繼祖者,從兄弟為之服。其繼曾祖者,再從兄弟為之服。其繼高祖者,三從兄弟為之服。其服大功九月。而高祖以外,親盡則易宗。故曰:「宗其繼高祖者,五世則遷者也。」小宗四,有繼高祖者,有繼曾祖者,有繼祖者,有繼禰者,與大宗為五,此所謂五宗也。古者立宗之道,嫡子既為宗,則其庶子之嫡子,又各為其庶子之宗。其法止於四,而其實無窮。自秦、漢以來,天下無世卿。大宗之法,不可以復立。而其可以收合天下之親者,有小宗之法存,而莫之行,此甚可惜也。

今夫天下所以不重族者,有族而無宗也。有族而無宗,則族不可合。族不可合,則雖欲親之而無由也。族人而不相親,則忘其祖矣。今世之公卿大臣賢人君子之後,所以不能世其家如古之久遠者,其族散而忘其祖也。故莫若復小宗,使族人相率而尊其宗子。宗子死,則為之加服,犯之則以其服坐。貧賤不敢輕,而富貴不敢以加之。冠婚必告,喪葬必赴。此非有所難行也。今夫良民之家,士大夫之族,亦未必無孝弟相親之心,而族無宗子,莫為之糾率,其勢不得相親。是以世之人,有親未盡而不相往來,冠婚不相告,死不相赴,而無知之民,遂至於父子異居,而兄弟相訟,然則王道何從而興乎。

嗚呼!世人之患,在於不務遠見。古之聖人合族之法,近於迂闊,而行之朞月,則望其有益。故夫小宗之法,非行之難,而在乎久而不怠也。天下之民,欲其忠厚和柔而易治,其必自小宗始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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